主日证道 《应许與律法》
02/09/2014
经文:加3:15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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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 引言:
在《加拉太书》第三章的前半部分(3:1-14),保罗讲述信心與律法的对比,指出凡以信为本的人,都是亚伯拉罕的子孫,脱离了律法的咒诅;这章的後半部分(3:15-29),保罗分析应许與律法的关系,指出律法不能廢掉应许,乃是帮助实现应许。
二. 释经:
(一)3:15-17,保罗以三段式的论证,说明律法不能廢掉上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。
第一,“弟兄们,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,雖然是人的文约,若已经定了,就没有能廢棄或加增的”(3:16)。“文约”的原文是指“遗嘱”或“遗言 ”,这裡表示各种契约。保罗说,按人的常规,人與人之间的契约一旦签订,就不能随意变动、更不能廢棄;何况上帝與亚伯拉罕之间的“应许”或“亚伯拉罕之约”呢。
保罗阐明上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,是以耶穌基督为中心的。
“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孫说的”(3:16a):
“耶和華对亚伯兰说:‘你要離開本地、本族、父家,往我所要指示你的地方去。我必叫你成为大国,我必赐福给你,叫你的名为大,你也要叫别人得福。为你祝福的,我必赐福與他,那咒诅你的,我必咒诅他;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。’”(創12:1-3)
“亚伯兰俯伏在地,神又对他说:‘我與你立约,你要作多国的父。從此以後,你的名不再叫亚伯兰,要叫亚伯拉罕,因为我已立你作多国的父。我必使你的後裔极其繁多;国度從你而立,君王從你而出。我要與你并你世世代代的後裔立我的约,作永远的约,是要作你和你後裔的神。为要将你现在寄居的地,就是迦南全地,赐给你和你的後裔,永远为业。我也必作他们的神。’”(創17:1-27)“亚伯兰”的原文是“被高举的父”之意,“亚伯拉罕”则是“眾人之父”。
亚伯拉罕献兒子以撒後,“耶和華说:‘你既行了这事,不留下你的兒子,就是你独生的兒子,我便指着自己起誓说:论福,我必赐大福给你;论子孫,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来,如同天上的星,海边的沙。你子孫必得着仇敌的城门。并且地上萬国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,因为你听從了我的话。’”(創22:15-19)
保罗指出,“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孫说的。神并不是说‘眾子孫’,指着许多人,乃是说‘你那一個子孫’,指着一個人,就是基督”(3:16)。有学者认为,保罗知道,在《创世纪》的这些经文中,“後裔”(zera‘)是集合名词(collective noun),雖然本身是单数,但其意義却是复数的;因此,保罗将这些应许的经文中的“後裔”解释为基督,并不是直接從这些经文来的。但是,另有学者指出,不论是希伯来文还是希腊文,“後裔”(zera‘)雖是集合名词,但也可以指一個後裔(如,創4:25;撒上1:11中的“一個兒子”,等等);所以,保罗将应许中的“後裔”解读为耶穌基督,既符合上帝的救恩的历史,也不與希伯来经文的原文相悖。
上帝與亚伯拉罕订立的“应许之约”的中心是耶穌基督。因着耶穌基督的救赎,上帝的救恩临到萬邦,使一切願意相信、接受耶穌基督救赎的人,都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孫;亚伯拉罕成为名副其实的“多国的父”、“眾人之父”。
第二,“我是这麽说:神预先所立的约,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,叫应许歸於虚空。因为承受產業,若本乎律法,就不本乎应许;但神是凭着应许,把產業赐给亚伯拉罕”(3:17-18)。舊约《聖經》记载:
“日頭正落的时候,亚伯兰沉沉地睡了,忽然有惊人的大黑暗落在他身上。耶和華对亚伯兰说:‘你要的确知道,你的後裔必寄居别人的地,又服事那地的人,那地的人要苦待他们四百年。并且他们要服事的那国,我要惩罚。後来,他们必带着许多财物,從那裡出来。但你要享大壽数,平平安安的歸到你列祖那裡,被人埋葬。到了第四代,他们必回到此地,因为亚摩利人的罪孽还没有满盈。’”(創15:12-16 )
“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。正满了四百三十年的那一天,耶和華的军队都從埃及地出来了。这夜是耶和華的夜,因耶和華领他们出了埃及地,…”(出12:40-42a)。
对“四百年”和“四百三十年”的差异,有不同解释。一种解释是:“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”是准确的年数;“四百年”和“四代”(“代”是一個人生第一个兒子时的年岁;对亚伯兰来说,一“代”是一百年,創21:5)是取的整数,即,只是一個约数。
不论如何,保罗在此强调说,耶和華上帝早在颁布律法前幾百年,凭着恩典将產業,迦南地、子孫、和因信耶穌基督而有的各样属靈的福气,赐给了亚伯拉罕和他的後裔;这样的应许绝不可能被幾百年後的律法所廢棄。
第三,有了前两點,结论自然是,律法不可能使耶和華上帝早已赐下的应许失效;这应许就是因信称義。
(二)律法的功用(3:19-25)
既然是这樣,上帝为甚麽还要颁布律法呢?保罗接着讲论律法在实现应许中的两方面的功用。
1)上帝设立律法是使人知罪。
“这樣说来,律法为甚麽有的呢?原是为过犯添上的,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孫来到,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。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,神却是一位”(3:19-20)。
保罗的指出,律法是上帝“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”的:
“耶和華对摩西说:‘你和亚伦、拿答、亚比户,并以色列长老中的七十人,都要上到我这裡来,远远的下拜。惟独你可以親近耶和華,他们却不可親近,百姓也不可和你一同上来。’摩西下山,将耶和華的命令、典章都述说與百姓聽,眾百姓齐声说:‘耶和華所吩咐的,我们都必遵行。’摩西将耶和華的命令都寫上。清早起来,在山下築一座壇,按以色列十二支派,立十二根柱子。又打發以色列中的少年人去献燔祭,又向耶和華献牛为平安祭。摩西将血一半盛在盆中,一半灑在壇上;又将约書念给百姓聽,他们说:‘耶和華所吩咐的,我们都必遵行。’摩西将血灑在百姓身上,说:‘你看,这是立约的血,是耶和華按这一切话與你们立约的凭据。’”(出24:3-8)
摩西到了山上,耶和華是藉天使将命令、典章传给摩西的:“那曾对以色列人说:‘神要從你们弟兄中间興起一位先知像我’的,就是这位摩西。这人曾在旷野会中和西乃山上,與那对他说话的天使同在,又與我们的祖宗同在,并且领受活潑的聖言传给我们…你们受了天使所传的律法,竟不遵守”(徒7:37-38,53)。
是摩西领受了耶和華的命令、念给百姓聽、又将它们都寫上。所以摩西是耶和華设立律法的中保。
“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,神却是一位”(3:20)这节经文,前半句容易理解,後半句则较难明白。
中保是立约雙方的保人。摩西将祭牲的血分为两半代表“立约的血”:灑在壇上的血象征耶和華上帝的饶恕和接纳人的献祭;灑在百姓身上的血象征他们必要遵守耶和華上帝誓命令的誓言。联系上下文,此处的“神却是一位”的含義并不很明确。由於“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”中的“一面”和“神却是一位”中的“一位”是同一个希腊字“一”,对照上文,“神却是一位”可理解为“神却是一面”。耶和華上帝與以色列百姓所立的“西乃之约”(律法)是雙方要恪守的,故需要中间人作保;而“应许之约”却是耶和華上帝凭恩典单方面赐给亚伯拉罕的,所以不需要中保。对3:20这节经文,有不同的中文翻译:
“立约的中间人原不是为着单方面的,乃是與神人两面有关的;而發应许的上帝却是独當一面的”(吕振中译本)。